基本案情:
申請人:安徽中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
申請人因第21799814號“noblu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商標局審理與裁定:
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回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268390號 “NOBLE CURRANT”商標、第11194217號“永和鈾爵國際酒店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”商標、第12783925號“永和鉗爵國際酒店 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"商標在整體構成、呼叫、含義及外觀 等方面存在區(qū)別,未構成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 "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我委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,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 理相關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