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異議人: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
被異議人:劉東宇
委托代理人: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
異議人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劉東宇經(jīng)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 1523期《商標公告》第18535807號“澤利普”商標提岀異議,我局依據(jù)《商標 法》有關規(guī)定予以受理。被異議人已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作出答辯。
商標局審理與裁定:
被異議商標“澤利普”指定使用于第7類電動螺絲刀、洗衣機等商品。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“飛利浦”、“菲利浦”的抄襲、 摹仿,本案中,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文字構成、整體外觀、呼叫上均有較 大差別,被異議商標的使用一般不會使消費者將其與異議人相聯(lián)系,從而對商 品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、誤認,進而損害異議人合法權益。故異議人該主張不成立。
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其商號權的損害,鑒于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號“飛利浦”并未構成近似,該主張亦不成立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我局決定:
第18535807號“澤利普”商標準予注冊。
上一個案例:關于“名口種子”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
下一個案例:關于“銘井原漿及圖”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