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"MISS SIXTY"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
時間:2020-11-26 10:09:38 點擊:次
基本案情:
異議人∶ 阿拉貝拉私人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∶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
被異議人∶ 合肥瑤海區(qū)懷森建材經營部
委托代理人∶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
異議人阿拉貝拉私人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合肥瑤海區(qū)懷森建材經營部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《商標公告》第33260810號"MISS SIXTY"商標提出異議,我局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有關規(guī)定予以受理。被異議人已在規(guī)定期限內作出答辯。
商標局審理與裁定:
根據(jù)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,經審查,我局認為∶
被異議商標"MISS SIXTY"指定使用在第10類"健美按摩設備;口罩;醫(yī)用墊;奶瓶;避孕套;理療設備;腹帶;矯形用物品;拘束衣;醫(yī)用緊身胸衣"商品上。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21637847號"MISS SIXTY"、第25940452號"MISS SIXTY"、第25980216號"MISS SIXTY"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包括第3類"洗發(fā)液;浴液;洗衣劑;抑菌洗手劑"、第25類"服裝;內衣;衣領(衣服);童裝"、第35類"廣告;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"、第43類"咖啡館;酒吧服務;住所代理(旅館、供膳寄宿處)"、第44類"美容服務;按摩;芳香療法"等。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在商品功能用途、服務內容特點等方面區(qū)別明顯,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,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,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。本案中,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抄襲摹仿其商標、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三條相關規(guī)定以及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等異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(jù)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我局決定∶
第33260810號"MISS SIXTY"商標準予注冊。